广东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作者:暂无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5-04-03 浏览次数:682

广东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粤发〔2005〕1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推动我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中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部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合理配置、规范管理、优化结构的原则,坚持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标准,坚持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的配备应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确保本、专科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都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的师生比例总体不低于1:200,同时每个教学班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高等学校聘用专职辅导员所需编制,应充分考虑其工作特性,优先解决专职辅导员的入编问题。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高等学校应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

高等学校可聘请少量专业教师、管理干部或优秀研究生担任本、专科学生的兼职辅导员。

第五条 高等学校选聘辅导员的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身心健康。本科院校新录用的辅导员应原则上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高职高专院校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属的其他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专业背景优先选聘;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六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选聘的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和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竞争与择优选聘的原则;

(四)坚持优化队伍结构的原则。

第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选聘辅导员。选聘工作应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纪律监察部门和有关院(系)等单位组成的选聘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员的选聘工作。选聘工作要按照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坚持选人标准,严格选聘程序,并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在免试推荐研究生的优秀本科毕业生中,择优选聘辅导员,保留其学籍资格,在辅导员岗位任职2-3年后,再攻读学位。

高等学校实行辅导员选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称职者,予以录用任职;不称职,不予录用。

 

第三章  要求与职责

 

第八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育人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工作调研。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全面了解和准确分析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九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开展高校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

(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自我调试和承受挫折的能力。积极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六)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培养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力;

(七)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团队作用;

(八)协调学校、院(系)党政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班主任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大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九)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十)根据工作安排的需要,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承担部分《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和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以及党(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训与培养

 

第十条  构建和完善广东省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体系。依托教育部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华南师范大学)开展辅导员队伍的岗前培训、专题培训、高级研修和学历教育,形成由教育部示范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骨干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组成的三级培训体系。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辅导员队伍的培训、科研和培养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全面强化辅导员队伍培训。建立辅导员“先培训、后上岗”准入制度,高等学校新任辅导员须参加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方可上岗。实行辅导员轮训制度,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每四年接受一轮省级以上专业培训或骨干培训。定期举办辅导员高级研修班,组织开展优秀辅导员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考察活动,为辅导员工作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建设广东省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教材体系和学习交流平台。组织编写具有广东特色的辅导员培训教材,建立辅导员工作案例库和“南粤辅导员”网站,定期举办“南方辅导员论坛”,不断丰富辅导员学习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拓宽辅导员学习交流的空间。

第十三条  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研究。省教育行政部门把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研究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范畴,在课题指南中独立设置辅导员工作研究课题,并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有条件的学校应为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辅导员安排科研指导教师,实行“一对一”的指导。

第十四条  全面实施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提升工程。依托教育部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有学科培养条件的高等学校教育资源,设立学生事务管理的硕士和博士培养方向,鼓励专职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事务管理专业的硕士和博士学位,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的专业结构,推动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要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畅通辅导员的职业出路,创造条件鼓励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思想政治管理部门和所在院(系)党政领导要科学制定辅导员培养计划,把优秀辅导员作为后备干部的重要来源。建立广东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校内及校际交流制度,推荐优秀辅导员到省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任职。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培训、培养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依照高等学校教师培养的有关规定,确保辅导员队伍的培训、培养与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培养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系统规划、区分层次、按需施教、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实行理论学习与专业技能培训相结合,基础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日常培训与高级研修相结合,岗位培训与学历培养相结合,全面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综合素质,为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章  职务评聘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的职务评聘应体现其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职业特点,科学设置辅导员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岗位,既可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又可聘任管理干部行政职务。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依托的学科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主,辅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所属其它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申报评审(考核认定)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本校组织评审;辅导员申报中级(含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具有评审权的高校可自行组织评审,并严格按照省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办理评审结果核准。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辅导员学科评审组,依照《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有关规定,开展高校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中级(含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在考核称职的前提下,确定其具备评定相应的行政级别(或管理岗位等级)条件资格。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后可定为副科级(或八级职员);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后可定为正科级(或七级职员);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8年后可定为副处级(或六级职员),并具备竞聘副处级领导岗位资格。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后可定为副科级(或八级职员);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4年后可定为正科级(或七级职员);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7年后可定为副处级(或六级职员),并具备竞聘副处级领导岗位资格。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后可定为副科级(或八级职员);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后可定为正科级(或七级职员);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6年后可定为副处级(或六级职员),并具备竞聘副处级领导岗位资格。辅导员试用期满正式录用的,试用期应计算为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年限。

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辅导员在定为副处级行政级别(或六级职员)后连续工作3年,并具备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曾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经考核优秀可定为正处级(或五级职员),并具备竞聘正处级领导岗位资格。

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高等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评定辅导员管理岗位等级。辅导员管理岗位等级(或行政级别)职员数量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学校非领导行政职务职员数额。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学院(系)双重管理,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高等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思想教育管理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学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高等学校所属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辅导员的考核体系。辅导员考核应由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以及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按照学校现行人事管理制度予以奖惩。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和所属院(系)应为辅导员的工作、生活以及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在制定收入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从特殊岗位津贴、通讯费和学生同餐费等方面给予辅导员补助,确保辅导员的实际经济收入不低于本校同职级专职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工作评估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督导制度,将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作为学校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辅导员评优奖励机制。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设立“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辅导员”称号,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高等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表彰奖励体系,结合学校实际定期开展校级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